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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年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章程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14:37

    2011 年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章程

    一、总则
    第1 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市场学会、工信部中国中
    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大学生的营销实践技能竞赛
    活动。
    第2 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目的在于深化教育部“以能力和职业发展为导向”
    的人才培养要求;建立营销实务教学、以赛促学的机制;推动高等院校营销实践课程体系和
    内容的改革;引导和培养高校学生营销创新、策划和应变能力;增强和促进学生团队协作、
    主动创新的职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3 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的特点:
    1、知识性:参赛学生在决赛时要考核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实践项目也要考核营
    销知识的综合运用。
    2、实践性:所有赛题都与企业共同设置,与营销岗位密切相关,真实营销任务使参赛
    选手参与企业营销实践工作。
    3、标准性: 所有赛事过程和要求都严格按照组委会专家组制定的权威标准执行和考
    核。
    4、竞争性:精英选手在没有硝烟的战场进行智慧的较量、风采的展现、能力的比拼。
    5、趣味性:与课堂单一的理论教学截然不同的营销实战比拼,形式多样、展示空间充
    分,趣味性十足。
    6、国际性:获胜者将有机会参加国际营销大赛,与国外选手同台竞技;同时,可参与
    企业海外实习的机会。


    二、组织
    第4 条 “全国高校市场营销大赛”由大赛组委会领导统筹,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
    单位、各省CMC(市场营销课程标准开发中心)分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及企业等有关
    人员组成,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市场学会。
    第5 条 营销大赛由大赛组委会组织并负责命题、评比及赛务等工作。


    三、方式
    第6 条 营销大赛分初赛、省赛(复赛)、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
    1、初赛阶段:各院校参赛代表队通过大赛官方网站(http://www.cmat.org.cn.)在
    线注册报名后,依照大赛章程进行校内选拔。
    2、复赛阶段:参赛代表队根据大赛要求撰写营销策划案和参加实践竞赛的操作,由各
    赛区组委会进行统一评审并将营销策划案电子稿和实践竞赛结果提交大赛组委会备案,确定
    进入复赛的名单。
    3、决赛阶段:比赛流程同复赛。若条件许可,可增加现场 PK 环节。
    4、为使大赛参赛作品能够有效的和企业真实案例相结合,决赛阶段将邀请企业人士参
    与评审并对相关案例做出针对性点评。
    5、为丰富大赛的内容,在全国总决赛期间还将举办大学生与企业精英交流论坛、教师
    沙龙、参赛队员联谊会等活动。

    四、参赛
    第7 条 营销大赛策划案要求:
    1、参赛作品为《营销策划案》;每支参赛队应联系当地一家企业共同设定赛题,鼓励
    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创新并注意可行性分析。
    2、参赛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原创作品不要求必须为首创作
    品。
    3、为保证真实性,参赛团队所选企业必须经企业授权,大赛组委会确认。具体包括大
    赛组委会推荐的企业和参赛团队自选(包括学生自己创业的企业)企业;参赛团队自选企业
    后,需将企业基本信息提交大赛组委会备案;未经大赛组委会确认的不可参加全国总决赛。
    第8 条 营销大赛每年举办一次。各项赛事活动在12 月以前结束。
    第9 条 营销大赛参赛对象:为本科、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参赛者须通过教育部考试
    中心组织的大赛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具备参赛资格。
    第10 条 营销大赛组队方式
    1、大赛由学校负责组队参加。每支参赛队由 3 名学生和1 名以上指导老师组成。
    2、初赛时,鼓励学校尽可能多组队参加校内选拔比赛,每校参赛队的数量由学校自行
    安排。
    3、复赛时,各赛区承办院校组织参赛学校原则上不少于 30 个。
    4、决赛时,各赛区最多可提交 20 支参赛队入围决赛,每校最多不超过3 支。
    5、营销大赛的初赛、复赛和总决赛三个阶段均采取专科与本科分别组队和评选。
    第11 条 参赛院校应安排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初赛作品的组织、纪律监督以及内容审核
    等工作,并由该学校相关部门签发参加决赛的文件。
    第12 条 各赛区赛事各项工作的有关专家由赛区组委会聘任。总决赛赛事各项工作的
    有关专家由大赛组委会聘任。
    第13 条 参加决赛作品的版权由作品制作者和赛区、大赛组委会共同所有。参加决赛
    的作品可以分别由作品制作者或组委会的名义发表,或以制作者与组委会共同的名义发表。


    五、评奖
    第14 条 初赛:组队并参加初赛环节的学生,中国市场学会出具《企业岗位实习证明》。
    省赛(复赛):赛区评审专家将根据统一标准从参加省赛作品中评出赛区特等奖、一等
    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为鼓励复赛中表现优秀的学员,复赛结束时,赛区组委会可根据实际
    情况对其另设表彰。
    决赛:大赛评审专家将根据统一标准从参加决赛作品中评出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
    奖和三等奖。为鼓励决赛中表现优秀的学员,决赛结束时,大赛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
    另设表彰。
    第15 条 其余参加决赛选手按比赛分数、作品质量评出优胜奖。决赛另设集体奖项:
    优秀组织奖、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奖、营销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奖、营销专业教学名师
    奖等若干名。
    第16 条 参赛队的指导教师一律不得参加评审或决定获奖名次的工作。
    第17 条 营销大赛评审专家不得参加对本校代表队的评审工作。
    第18 条 对违反竞赛章程的参赛队,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获得的成绩无效。
    第19 条 对违反比赛评比(评奖)工作规定的评奖结果,本赛事组委会不予承认。


    六、经费
    第20 条 营销大赛参赛队需按规定向竞赛的赛区组委会缴纳报名费,决赛时需向大赛
    组委会缴纳赛务费。
    第21 条 欢迎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向大赛提供经费或其他形式的捐赠和资助。
    第22 条 营销大赛属非赢利性的大学生营销实践技能竞赛活动,所得经费仅以满足大
    赛赛事的各项基本需要为度。


    七、附则
    第23 条 大赛组委会保留修改本章程内容的权利,本章程具体解释权归全国高校市场
    营销大赛组委会。
    第24 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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